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未标明有效期限的,需提供《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或病史资料;
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需提供外省市学校的学籍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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