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同犯罪,有主从犯区分。但也有特殊情形不区分:
1、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时;
2、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且无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时;
3、同案人被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其行为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无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