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员工无权主张。不过,如果因为公司原因辞职,比如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员工为此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对此负有绝对的责任,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高温作业未做好降温措施。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且应该包括未足额支付的奖金、津贴等。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发现公司有这个违规行为的,可以及时去当地的社保部门举报投诉。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比如规定员工迟到一次扣不合理的工资等。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并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
最后,员工发现公司有以上违规行为,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时,有公司会以其主动提出解约为由,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损害员工的利益,这时候建议可以在必要时及时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是单位安排职员在高温、高危环境下工作,那么单位是需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的,否则职员可以拒绝从事相关工作,或者也可以再工作之前,先请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