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以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承包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未按期支付价款,建设工程允许折价或拍卖。承包人优先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但商品房预售后不得行使优先权以保障公众利益。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承包人优先权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通常被称为法定抵押权。
二、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如果承包人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发包方拒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权。
(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然未支付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在性质上允许折价、拍卖。如果建设工程在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在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时,承包人即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行使其优先权:其一,协议方式,即承包人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建设工程价款以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其二,拍卖方式,即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关于承包人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上,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基于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的原则,承包人优先权在顺序上优先于抵押权。作为建设工程的商品房预售之后,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生存利益,即使此类商品房在性质上可以拍卖,承包人也不得行使优先权。
结语
承包人优先权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权利,通常被称为法定抵押权。要行使这一权利,承包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未按时支付价款并经催告后仍未支付,以及工程允许折价或拍卖。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然而,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即使商品房允许拍卖,承包人也不能行使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