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以下限制规定:
1、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
2、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刑满释放人员;
3、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对待与权利。
一、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有: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