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各种诈骗形式,我国企业和银行应积极进行业务防范被骗。
(一)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请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审核内容主要有: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确认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审核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效期是否过短,有效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为好;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知银行开来修改书;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无法办到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的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在出口信用证业务中,要审核出口商的资信。工作入员要掌握出口商的实力,看出口商有无实际出口业务经验,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在发放打包放款时,要与信贷部门配合,听取信贷部门的意见。
(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要审核国内进口商的资信。工作人员要根据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合同、进口许可证以及填写的信用证条款等开证内容进行审查、确定贸易背景是否真实,进口手续是否完备,进口商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做进出口贸易的经验,并落实开证保证金、抵押、担保等;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对国外客户的资信不够了解所至;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以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背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了防止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证书必须表明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使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商务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在审单付款时,开证行要遵循国际惯例。开证行审单的唯一依据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应独立处理,不能迁就客户放单又拒付以拖延时间对外付款。开证行为进口商办理了提货担保的,即使收到国外单据,有不符点,也必须对外付款,因为放单意味着接受是国际惯例。最后,最重要的一点是强调商业银行应稳健经营。不管是远期信用证,还是即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都要按程序办事,遵循国际惯例,自觉维护我国银行的国际声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