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留规定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收押条件:看守所收押人犯需凭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相关证明文书,没有凭证或凭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 健康检查:看守所收押人犯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也不予收押。
3. 物品检查:看守所收押人犯时,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4. 建立档案: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5. 分别羁押: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6. 换押手续: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或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时,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