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格审查自然人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特殊行业的还要审查从业证书,如律师要审查其经过年检的执业证书。企业法人和其他主体要审查对方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审查资质证书,如药品企业审查药品经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审查其“五证”等。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签订的合同要审查其给其他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现在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防止风险都要求面签,即当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的面签订合同,这是一种非常谨慎的做法。
2、履约能力的审查主要考察签约主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包括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涉诉情况、注册资本、对外担保、企业规模、所有的资产等。审查的途径主要包括:
(1)现场了解,看主体的办公条件,客户的往来情况等。
(2)和对方包括职工的谈话,内容涉及对方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业绩、收入来源,职工的收入、福利等。
(3)到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其房产或地产状况、到车管所调查其车辆状况。
(4)索要其财务报表做财务分析,了解其盈利状况。必要时要求其提供经独立的审计们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5)通过行业内打听起在业内的口碑,了解其对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
(6)通过互联网了解其状况,上市公司的资料比较公开,因为其担保、涉诉状况都要公告,公告大部分都要在网上公布。当然上面的一些做法是比较理想化的,有时做起来会影响到交易的快速,但对交易安全有很大的帮助,市场主体的实践中可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和交易的实际状况具体考虑运用哪一种考察方式。第一招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