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不能异地注销的,只能在原登记注册地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申请注销应当提交的资料有申请书;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交);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个体工商户不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