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有争议的应当:
(1)迅速报警,交通警察进行现场调查后,当场认定事故,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鉴定车辆损失;
(3)双方共同前往交通警察分局事故大队,提供驾照、驾照、定损单原件及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任方离开,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
(6)交警部门向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根据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解决损害赔偿的途径有两种。也就是说,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申请调解的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