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有纠纷当场仲裁结案
今年一月份,家住芝罘区的张先生驾车在芝罘屯路与骑摩托车的王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二大队现场调查取证后,很快做出了责任认定,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前不久,双方当事人来到交警队共同申请交警二大队调解该事故,交警按规定对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进行了审查。其他费用并无多大异议,但双方对于误工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王先生出据了医院开具的七个月的假条,而张先生称当时诊断的伤情为软组织挫伤,保险公司说按规定不能超过三个月误工费,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面对争议,民警协调未果,而双方又不愿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得知烟台仲裁委员会刚进驻交警二大队,能够对交通事故进行仲裁时,双方来到二楼仲裁办公室共同申请仲裁,在有关文件政策下,双方通过仲裁裁决达成协议,一裁终局。仅用一天时间,该案顺利处理,双方无异议。
以前达不成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行政调解往往执行力不足,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效率又太低。将仲裁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种新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途径。
比如通过交警调解,赔偿方有赔偿后对方还会找麻烦的顾虑,通过仲裁,就不用再害怕对方找麻烦了。烟台仲裁委审理一科副科长兰肖告诉记者,道路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中心成立后,烟台仲裁委将派两名仲裁员,基于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选择行政调解或是仲裁调解,同时,交警部门将派出两名民警专门值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目前,只在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中心二楼设立了受案处,周一至周五上午都有人值班。
当事双方可选择行政调解或仲裁
据了解,随着烟台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机制的推进,80%的轻微车损事故适用于快速理赔,但仍有不少交通事故需民警进行现场勘验和赔偿纠纷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时,烟台交警部门采取的是交警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工作模式。
行政调解存在不足。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曲警官介绍,交警主持调解,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进行,是一种行政调解,当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得到当事人自觉履行时,或交警的调解不能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交警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这样就导致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不执行《裁决书》可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仲裁调解中心通过交警对案件的行政调解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相结合,在交警和仲裁员的调解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由仲裁委员会直接为当事人作出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相对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调解纠纷不仅更加快捷,成本较低,结果还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管辖权异议、二审、再审等制度,实行一裁终局。只要达成和解,调解室马上就可出具法律文书,当日或数日即可实现结案。仲裁调解没有地域限制,无论在哪里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选择仲裁方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