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受伤、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受伤、上下班途中受伤等可认定为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申请工伤赔偿程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申请待遇、领取赔偿。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和个人申请区别在于申报时限、超期费用支付方和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
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如下: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二、申请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赔偿程序如下:
1.进行工伤认定。
2.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4.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5.领取工伤赔偿。
三、工伤认定公司申请和个人申请有什么区别
1.申报时限不同。个人申报工伤的时限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单位申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超期申报费用支付方不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举证责任不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结语
建筑工地工伤认定标准明确,赔偿范围广泛。申请工伤赔偿程序简明有序。个人申报与单位申报有时限和费用支付方面的差别,举证责任也有所不同。无论是公司申请还是个人申请,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