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这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其次,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第三,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第四,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第五,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第六,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目前法律对这一块的规定确实不够具体,在现实把握上有难度,就算有公司员工认为公司做法不妥,由于法律上的规定比较笼统,所以这类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