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利益关系,执行项目合同条款,控制工程施工,推广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证安全性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法律分析
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引自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结语
我们将始终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将加强财务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我们将严格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我们将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我们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我们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