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工作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不配合防疫工作将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今后可能影响个人信贷、消费、从业、任职等。另外,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还可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如果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情况算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居民委)、管理区等基层组织采取的排查登记、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区及疫情发生地抵返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行程轨迹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实行挂牌管理应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私自损毁封条出行的。
3、扰乱防疫和医疗秩序、暴力伤害工作人员和医生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生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生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工作人员和医生人身安全的;在公共场所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
什么行为算不配合防疫工作?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