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此前山东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2006年制订的,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据了解,防暑降温费有下限无上限。防暑降温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企业不得因内部管理制度或薪酬制度规定了低于法定标准的防暑降温费为由,不足额发放给劳动者该费用。同时,对于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在防暑降温费的支付上,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劳动者最大限度的保障,从而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的稳定高效运转。
一、禁用饮料充抵高温补贴
针对曾出现过的克扣或变相减少劳动者高温保护和津贴的现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劳动仲裁起诉或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每年的6、7、8、9月份对企业职工进行发放高温补贴,还规定了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这样对劳动者是一种保护,对高温下的劳动者进行多发放,没有在高温下的劳动人员少发放。符合劳动规律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