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一、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时、《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二、行政诉讼结束多久后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结束后,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书不执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