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存病历等相关资料
病历等相关资料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基础,继而进行赔偿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完整、据实封存和启封。
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如何启动鉴定?
第一、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医患双方协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再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首次鉴定所需花费的时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4、鉴定费用的承担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5、申请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6、鉴定的时效问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7、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a.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