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约定条件出现、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况终止。劳动者退休、死亡、患病或工伤也可导致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合同期满、合同目的实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情况。但并非所有终止情形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时,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此时都需要符合法律中的规定才行,不然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而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不是必须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在具有上述几种情形的时候,单位才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合同期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等情形。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终止。对于合同终止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合同期满、合同目的实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死亡、劳动者退休、企业不复存在等情况下,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