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效法定证据包括: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然而,国家的有关法律在处理抚养问题上倾向于女方,所以如果不能很好地收集证据,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女方的。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男方有权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共识。若男方想要争夺抚养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一、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效法定证据是什么?
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男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实际的生活中并没有多少的优势,因为孩子在幼年时期对母亲的依赖强于父亲,所以国家的有关法律在此类问题的解决上倾向于女方,所以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果自己不能得到很好的资料收集,孩子的抚养权就应该是女方的。
结语
离婚时,男方有权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争夺抚养权的有效法定证据包括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以及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因此,如果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建议事先准备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离婚中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