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可以异地报销,但必须要满需以下情况,一是经过审批的市外转诊转院诊疗;二是职工医保参保人短期和长期异地就诊(外出3个月以上)可选择先在市社保局办理异地就诊登记手续,选定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并需要在其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三是异地突发急病就诊。
在外省报销的比例是30%,拿医院的发票到当地的社保局报销就可以了。特殊情况下,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紧急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体规章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在急诊的情况下,允许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章报销。另外如果已经退休的,身边子女在北京定居的,回参保地的医保中心申请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办好后就可以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对于长期驻外职工,也可申请医保异地安置,由单位申请,办好后就可以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院就医,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异地办理医疗报销的过程:
1、异地医疗保险报销如果发生住院时,则需要报告当地医保局备案,出院时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用药明细表、医疗费用收据、医保证到当地医保局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异地医疗保险报销如果本人不能来的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2、外省的医院要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3、报销比例按文件规章办理,一般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其中乙类药品按80%,贵重药品按70%,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按70%报销。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章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章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