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5%,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个人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一)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出租非住房
1、营业税
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2、房产税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单位出租房屋的征免税规定:
1、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
2、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3、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4、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5、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核心)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