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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房屋租赁税新政策

2023-11-05 来源:乌哈旅游

2022年房屋租赁税新政策如下:
1、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1)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百分之三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百分之四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出租非住房:
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百分之五;
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2、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9)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3、商业房屋出租税的规定:
(1)交房产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百分之十二交纳房产税;
(2)印花税,租赁双方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按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3)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交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出租方为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所缴纳税费比率:
(1)营业税,按租金的百分之三收取;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百分之七收取;
(3)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百分之三收取;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的百分之一收取;
(5)房产税,按租金的百分之四收取;
(6)个人所得税(各省市的政策不一样,请具体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
(7)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8)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
4、门面租赁税收政策:
(1)营业税:
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月租金收入超过20000元的,按“服务业-租赁业”依百分之五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防洪费和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百分之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必须提供有效,准确凭证。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百分之十二征收房产税;
(4)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计算;
(5)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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