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从履职过程中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责任分配,和劳动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外造成损害两种情况说明:
一、在履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两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害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实施了侵权行为,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被派遣劳动者上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