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需要资质如下:
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3、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
4、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5、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6、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手续: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原件,标题为请示或申请,中央企业或中央管理单位的子公司申请证书的,需由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向商务部行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原件)。
5、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复印件);
7、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