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对于多次挪用单位同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于经营活动,且在案发前均已经归还的,我们应充分尊重被害单位拥有的实际资金数额这一客观事实,在此前提下,对这种情况不能以累计计算的方式认定犯罪数额,否则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对于同种性质的多次挪用公款行为,应当按照数额犯的数额累计计算挪用数额,同时结合挪用公款的次数和挪用公款的总金额是否接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标准,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多次挪用,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离数额巨大相差甚远,认定为多次挪用显失公正,因此,只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的一般情节。多次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并且每一次均达不到数额较大且没有归还,应属于相关规定的“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情形,挪用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追诉,计入犯罪数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挪用公款罪如果是同种性质犯罪,那么数额是累加计算。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