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犯罪案件。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包括国际公约罪行由被告人被抓获地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由入境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由最初停泊或降落地法院管辖等。服刑期间再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一、刑诉法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平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8、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结语
刑诉法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犯公民权利等重要犯罪案件。同时,刑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也有明确规定,涵盖了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的犯罪等。根据相关规定,不同情况下的管辖权由不同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