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放人时间一般在上午进行,服刑期满需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释放。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根据情况可能被移交给有关机关或单位。公安机关申请拘留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需提出意见、审核并由检察长决定。拘留决定书应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执行。
法律分析
一、拘留一般几点放人时间是什么时候?
拘留所放人都是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在上午进行。一般是9点以后10点以前,个别在下午1:00-1:30还放一批。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通常在早上八点以后至下午的五点以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即可释放。具体时间各地有所区别。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1、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4、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二、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先行拘留的情况有哪些?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1、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4、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三、公安机关申请拘留的手续是什么?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结语
拘留一般在工作时间进行,一般在上午进行,个别情况下也可能在下午放人。服刑期满后,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并发放刑满释放证明书。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如果符合驱逐出境、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社区戒毒、强制教育矫治等情形,拘留所应当将其移交给相关机关或单位。公安机关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执行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时,需经办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检察长决定。拘留决定书将送交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也可协助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