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租赁合同 编号是必须要有的吗
实际上,合同编号不是合同必须的构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编号是承租方为了便于统计自己房屋出租的情况,自行确定的编号。该编号并非合同的内容,司法实践中除非与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有合同编号,一般都不会有合同编号的。作为承租人来讲,合同编号没有任何意义,对于出租人来讲便于统计和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签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规定;
4、该房屋属于规定的不能出租的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租赁合同无效还要付租金吗
按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承租人交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即房屋租金。不过,因为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交付租金时不能按合同约定给,而要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并且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并且,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要进行损失赔偿,包括房屋装修损失及扩建房屋损失费。
所谓的合同编号,是为了方便合同管理,而给合同设定的,和合同内容没有任何的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不管有没有合同编号,均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