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应根据房屋结构、折旧程度、临时居住条件及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法律分析
1、划拨土地的房子被征用有补偿,应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补偿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补偿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划拨土地的房产被征用,是否享有合理补偿?
划拨土地的房产被征用时,是否享有合理补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房产被征用时,征收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一般包括被征收房产的评估价值、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居住权、财产权等。然而,补偿标准和程序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被征收人应当详细了解当地的土地征收政策,并与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划拨土地的房屋被征用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合理补偿。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包括征收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被征收人还应获得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然而,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被征收人应详细了解当地法律政策,并与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获得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