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级(100%赔付):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2、第二级(75%):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手指缺失的。
3、第三级(50%):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足趾缺失的。
4、第四级(30%):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第五级(20%):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6、第六级(15%):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第七级(10%):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
烧烫伤部位:
1、头部:足 2%但少于 5%,赔付50%;足 5%但少于 8%,赔付75%; 不少于 8%,赔付100%
2、躯干及四肢:足 10%但少于 15%,赔付50%;足 15%但少于 20%,赔付75%;不少于 20% ,赔付100%
综上所述,意外伤害险报销比例是固定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比例也有所变化。其中主要在于对于意外伤害程度的认定,以及意外伤害的身体部位的不同,对于伤害险的报销比例也是不同的。在受到意外伤害需要保险报销时,要注意自身受伤情况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计算,避免出现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