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构成。包庇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惩办,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继续作恶,对社会造成危害。客观上表现为保护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包括提供资助、交通工具,毁灭罪证等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重处罚。主观要件为故意,动机多样,只要明知是毒品犯罪并予以包庇即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结语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是指行为人故意保护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惩办,也助长了毒品犯罪的继续存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更应受到严厉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