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司法实践中,借鉴衡平居次原则,法院通过债权劣后清偿来矫正普通债权人因股东不当行为导致增加的风险。
2、上述劣后清偿针对的是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
3、本律师认为:对于出资不实股东享有对公司设定了抵押的债权,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追偿,宜做优先受偿考量。
4、如此一来,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享有设定抵押的债权,享有股东身份与债权人双重受益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