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使用易燃气体作燃料的厨房,必须定期检查气体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杜绝因设施带故障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检查泄露时,一般采用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发现易燃气体泄露,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用明火和开、关电器设备。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 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