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要有符合要求的场地,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规定标准,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足够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符合教育部门要求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有安全预防措施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一、组织机构要求
1、资金要求:申办者可直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出资的,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货币出资的需要把申报的准备金足额存入开办幼儿园的专用账户,并依法出具验资证明;
2、组织名称:开办幼儿园要有名称,名称应该体现民族化、儿童特性,应该符合儿童成长特征,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或诱导性的词语。比如双语教学,幼儿园是不允许小学化教育的;
3、准备资料: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办园申请书、申办者身份证明、开办幼儿园可行性报告、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开办幼儿园方案、开办幼儿园规模、幼儿园章程、安全保障措施、符合要求的教师证明材料、设施设备安全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流程
把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书面说明。
三、登记内容
1、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地址
4、实缴资金
5、招生对象及范围
6、办园规模
7、教职工数量等。
登记完成后按申报的材料如实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不定期进行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