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低收入农户,一般是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农户。因地区、区位、经济环境状况等因素不同,各地有不同标准。低收入人口以户为单位实施退出。凡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年收入稳定超过省定6000元扶贫标准,符合“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进入脱贫程序。村民小组组织本小组村民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村“两委”,村“两委”组织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确认后,县(市)区扶贫部门组织在“阳光扶贫”系统进行“脱贫标注”操作的同时,在政府网站公示。村民委员会对确认为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在其所在村(居住地区)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低收入农户脱贫后,两年内继续享受原帮扶政策,巩固脱贫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 第七条 在农村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并明确提出使70%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农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4000元等目标。浙目前的农民人均收入位居全国省区第一,但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有较大距离,如何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增收,对于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至关重要。被称为“新一轮农村扶贫开发工程”的“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与以往有什么不同?能给低收入农户带来哪些发展机遇?记者为此走访了省农办有关负责人。扶贫对象与以往大不相同。经过上一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浙江省农村贫困类型发生了变化,以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地理因素等原因造成结构性贫困、区域性贫困范围不断缩小,浙江成为全国首个没有贫困乡镇的省区。而另一个层面,因个体因素造成的阶层性贫困发生几率不断增大。一些素质低、能力弱、积累少的低收入农户,自身无力发展,又难以抓住发展机遇,已成为社会中增收难度最大的群体,与其他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一群体的贫困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更加突出。“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主要帮扶对象就是这一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