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派出所通知过去签字,是有什么事情吗?正常的工作程序。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会被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