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户为单位,一个户口本为一个家庭户,家庭成员为户口本在册的所有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的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标准:为国家级贫困户标准,按县扶贫办的统计口径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可优先评为贫困户: 1.发生重大灾难,失去生活保障的;2.发生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因病致贫的;3.身体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的;4.多个子女在读高中或全日制大专、本科等院校;5.未成年的孤儿;6.已扎二女户困难家庭;7.军烈属困难家庭,困难老党员,困难老村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