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同地方低收入家庭标准不同,具体应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如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主要是作为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的依据,以后将有望扩大到社会救助等其他保障领域。全国各省份,低收入家庭标准不一致。例如辽宁省,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辽宁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你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