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争议诉讼中,以公司为被告,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有利害关系者为第三人;股东间及与公司外第三人的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公司可作为当事人;职工股东是职工持股会成员,非公司股东,无权请求股东资格确认或收回出资;名义股东可与实际出资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可辩证明非真实股东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为股东与公司,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存在争议的,应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也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职工股东具有实际股东的地位,但需要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接行使权利,与职工持股会之间是代持股的关系。因此,职工股东仅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而非公司的股东。故职工股东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对于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股权确认诉讼中的起诉方:诉讼主体的选择与影响
在股权确认诉讼中,选择起诉方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它直接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和结果。起诉方可以是股东、公司或其他相关方。选择股东作为起诉方可能会强调个人权益的保护,而选择公司作为起诉方则可能更注重整体利益的维护。此外,起诉方的选择还涉及证据收集、诉讼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因此,在决定起诉方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诉讼策略等,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诉讼目标。正确选择起诉方有助于提高诉讼的成功率,确保股权得到有效确认和保护。
结语
在股权确认诉讼中,选择起诉方是关键决策,直接影响诉讼进程和结果。起诉方可为股东、公司或其他相关方。选择股东强调个人权益保护,选择公司注重整体利益维护。起诉方选择涉及证据收集、费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证据支持、策略等,正确选择起诉方有助提高成功率,确保股权有效确认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