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面我将针对现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为大家做简单介绍: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主要是依据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章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患者为正确内容)人身损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四个大类标准。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兜底性的标准规定。每一项大类的标准下分为甲、乙、丙等各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式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标准划分出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是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相对应的。
一、医疗损害分等级吗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其中,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为一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为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为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属于底部标准。每一类标准分为甲、乙、丙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