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女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否则彩礼不返还。视具体情况而定需不需要返还彩礼。
如果是为了结婚办理酒席花费了大量不必要的消费,那么是可以要求退回一部分的。而如果是退回彩礼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等情况的则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礼的。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因此,若当初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属于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