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离婚时 要求返还彩礼 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彩礼一般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礼的范围也限定了彩礼的目的,既然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登记结婚,那么如果违背这一给付彩礼的初衷,法律对此也不会没有任何约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