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般不可以用于经营使用,无法注册营业执照;但经村委会同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与规划部门批准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由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是怎样的
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流程:1、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2、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3、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4、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5、签订出让合同。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什么房子才能出租
以下的房子可以出租: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房屋或其他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出租的,应当提交规划和房屋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
4、住宅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5、房屋可以正常使用。
三、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什么条件
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这是业主应遵守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