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规对人们的各种行为都进行了规范,有要求执行的和禁止执行的,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等等,这些义务要求被划分为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来一起详细了解下。
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是什么意思
1、积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属于规定积极义务的情况。
2、消极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等等,就属于规定消极义务的情况。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区别
1、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再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
2、消极行为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又如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