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实中,经常会有一些人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这种冒名行为法律是严格禁止的。除了法律允许的一些代理行为外,一些无效的代理被法律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呢?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下。
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
1、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
2、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
3、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其次。
4、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是自称本人。
5、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区别
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区别
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有三个方面,包括追认权和拒绝权、视为本人同意以及催告权和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包括催告权和撤销权。
2、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1)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2)相对人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相对人由于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所以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异同
(一)构成要件不同
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法律效果不同
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本人追认、视为本人同意。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