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流程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调解协议的履行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强制原则
3、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
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10日内提交答辩状。
6、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7、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