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卖房的过户费主要包括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税、登记费、交易评估费。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契税(买方支付):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2.营业税(买方支付):征收税率为5.6%,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买方支付):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5.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6.房产交易费:新建商品房的房产交易费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交易费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7.登记费: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包含《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和《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格100万以下部分收取评估结果的0.5%,以上部分0.25%。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