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3)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