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如下: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3、严格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以其在法的体系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的一般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到最根本的指导作用;法的一般原则是法的基本原则的派生,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各部分中的相对具体化。对法的一般原则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或者划分为各部门法原则。以法律原则与社会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前者表现法的社会政治内容,后者表现法的专门法律内容。不同的历史类型法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但一些法律原则,如专门法律原则,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